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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02民特9号

2024-01-09 16:13:22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02民特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与刘嘉麒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一案,经诉前磋商于2023年12月21日已达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益类)损害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该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自司法信息网发布之日起算。

在此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限届满,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真实、完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确认协议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71-68261213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公益类)损害赔偿协议内容:

1.乙方(刘嘉麒)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67381元至五华区财政局制定账户、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经甲方认可的道歉声明。

2.乙方(刘嘉麒)自愿在法院确认该协议之日起30日内履行。

3.双方共同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O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