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02刑更8号
2024-07-19 11:20:05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将罪犯张进辉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云0102刑更8号
罪犯张进辉,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3121220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龙头村18号附1号。2015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4年1月30日被本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了2024)云01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进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罪犯张进辉,执行机关执行逮捕过程中,因罪犯张进辉身患严重疾病未能顺利收押。罪犯张进辉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受理本案,依法进行公示、听取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组织体检并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昆中法诊字(2024)1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载明“依据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4〕LC-C鉴字第66号诊断意见书,罪犯张进辉,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腹水),经住院规范治疗后,目前诊断: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腹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张进辉所患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肝腹水)”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进辉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经依法审查,结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进辉的组织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罪犯张进辉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将罪犯张进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在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罪犯张进辉刑期未满时,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依法处理。
现将该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由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3日,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联系人:何燕法官,联系电话:0871-68261208。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