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02刑更7号
2024-06-21 15:36:52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朱义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云0102刑更7号
罪犯朱义琳,女,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9204021122,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翔办事处茭菱路88号维多利亚1幢2单元1202室,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色家园南园18幢2单元301号。因本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4)云01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义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义琳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罪犯朱义琳于2024年6月3日以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进行公示并听取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委托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罪犯朱义琳现是否在哺乳期进行诊断,由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生对进行罪犯朱义琳检查诊断,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医学诊断意见书》,载明:“朱义琳于2023年12月28日分娩,处于哺乳期。”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朱义琳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经依法审查,罪犯朱义琳现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将罪犯朱义琳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
在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罪犯朱义琳刑期未满时,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依法处理。
现将该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5日,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联系人:谭山法官,联系电话:0871-6826121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