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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02民初351号

2024-03-19 16:21:30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4)云0102民初351号

 

吴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国芳与被告吴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宋国芳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4年1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少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本判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