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02民初1183号
2024-03-15 16:04:47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02民初1183号
贺贤博,云南博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玮,杨艳、沈洪、陈会华、昆明交投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余武、王大磊、潘晓琳、张博、云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振宇、胡丽麟、左强、李姣姣、张云发、吴红仙、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燕、张运奇、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秦国政、黄晓婷、杨祖国、江志洪、叶昆兰、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何莉、严方、赵泽彪: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4)云0102民初1183号原告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 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 偿还原告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罚息、复利(暂算至 年 月 日利息 元、罚息 元);3、判令被告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4、在被告 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时,由原告依法行使对被告坐落于 房屋的抵押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 所欠债务及各项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5月2日9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