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3311号

2022-09-13 15:05:03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2)0102民初13311

云南高原瑞枫物流有限公司、王怡松:

本院受理(2021)0102民初133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与被告云南高原瑞枫物流有限公司,王怡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利息、

罚息、复利合计402.81元,并支付自2022414日起至全部款

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

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以上暂计69402, 8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1031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速裁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